六、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成立由政府、发改、住建、环保、卫生、教育、机关事务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分工负责推进工作。
(二)健全制度政策。推动相关市县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依规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市县探索推进计量收费、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建立健全征收体系,做到应收尽收。探索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制度。公共机构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费用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循环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在财政上予以支持,确保实施分类后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经过选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落地。
(三)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设施运行及处理效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记入信用体系。对分类执行对象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