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和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含高校)等公共机构要带头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率先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对各级公共机构、相关企业不分类的不收运,禁止混装混运。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有关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