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应当在接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还应按一车一证颁发相应数量的副本,用于随车出示;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在册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建筑垃圾消纳单位的名录、建筑垃圾排放与需求信息以及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市住建(建工)、交通、水务、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
鼓励建筑垃圾排放与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联动执法机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市城市管理、住建(建工)、交通、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机制,市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公众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内容应当予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市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皋政规〔2013〕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