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垃圾处置权的证明材料:建设工地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工程提交拆除工程备案文件、其他工程提交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审批手续;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等事项;
(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排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防尘降尘措施,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防尘降尘的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防尘降尘措施落实情况;
(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建设工程及其他工程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
(三)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重点地区、主要干道范围内的绿化工程要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的绿化工程应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达到场光地净;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且无破损现象。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应暂停工程的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确保车辆清洁上路;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经监督机构和施工主管部门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车辆冲洗池要求: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m×1m×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