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的有关规定。
4 垃圾运往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理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的有关规定。
5.2.8 垃圾转移联单操作程序
1 垃圾转移实施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实施单位(或清理单位)、运输单位、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单位留存备查。
2 实施单位(或清理单位)向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理单位转移生活垃圾时,应当填写生活垃圾转移联单。
3 运输单位在转运生活垃圾时,应当对所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重量及去向,与生活垃圾转移联单所载事项是否符合进行复核。
4 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单位在检查、核验生活垃圾转移联单所载 事项无误后,应在生活垃圾转移联单上签字确认。
5.2.9 垃圾开挖后场地处理
1 全面清理垃圾开挖后的场地,确保场地内不再有垃圾、污水遗存。
2 对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全面的环境监测,以确定垃圾移除后污染随之消减。
3 根据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所在位置周边情况,合理确定场地植被恢复方案,并进行绿化。
6 验收与后期维护
6.0.1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原地整治验收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以及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6.0.2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原地规范整治后,必须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1 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设施。
2 保持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对地下水、渗滤液、填埋气体等进行跟踪监测。
4 堆体表面植被养护。
5 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垃圾堆放点稳定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6 对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6.0.3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原地整治后,堆存垃圾的有机质含量、渗滤液、填埋气体甲烷浓度(CH4)、堆体沉降等指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9中规定相应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后期土地利用。
6.0.4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搬移处理后,场地应及时进行环境修复,达到规划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