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品生产企业履行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依法对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以旧换新、押金返还、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设置自动回收机、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方式,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