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四)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原料;
(五)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登记排放工作。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现有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情况;明确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餐厨废弃物存放地点、餐厨废弃物收运时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几个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