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统一采用标准收集容器,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配备;
(三)餐厨废弃物由产生单位定时、定点码放至餐厨收运车辆可以到达的地点,便于收运作业。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
(三)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
(四)明确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单位集中收集运输,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七)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