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社区申请处置,涉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对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相关用地手续。
(二)所需时间、种类、数量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消纳规定的核发《消纳场所许可证》,并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后,即可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办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供电、电信、燃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绿化等工程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应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三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