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以下原则核定:有行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规定的,实际定员低于行业定员标准的,据实核定。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没有职工人数定员标准规定的,可在同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内,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劳动消耗的作业量和库容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临时工及其他聘用人员工资计入劳务费,按当地社会公允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计提比例分别核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分别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职工工资总额2%、2.5%和14%。
第十一条 动力费是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燃油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材料费是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消耗的水,各种工器具(含垃圾桶)以及除臭、灭蝇、垃圾处理用的药剂费等。计入定价成本的材料费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入价格核定。
第十三条 维修费是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设施、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车辆、场地等保洁费、日常维护费及大修理费用。称重计量、污水排沼系统的安装费计入维修费。
保洁费、日常维护费、安装费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表中单独反映。
下列情况下形成的固定资产,如国家有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按以下办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