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垃圾收集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将清扫保洁产生的生活垃圾、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整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产生的生活垃圾用清运车运至各垃圾转运台或中转站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工成本(职工薪酬和劳务费,下同),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转运台或中转站建筑物、压缩设备、称重、计量等相关设备及运输车辆折旧和期间费用等。
(二)垃圾运输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将各垃圾转运台或中转站压缩后的垃圾,转运到垃圾处理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工成本,动力费,压缩、称重、计量等相关设备及运输车辆折旧和期间费用等。
(三)垃圾处置成本是指垃圾处理经营者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点后在处置垃圾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按经营者垃圾处理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其构成:
1.采取填埋处理方式的经营者,垃圾处置成本是指在垃圾填埋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成本,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填埋车辆、填埋场及其配套设施折旧费,渗滤液收集处理费,检验监测费,填埋覆盖费,绿化费,填埋场库区、平台、道路修缮费,填埋区雨污分流系统费用和期间费用等。
2.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经营者,垃圾处置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与焚烧发电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余渣处置费(飞灰、渗滤液等处理费)、检验监测费、排污费和期间费用等。
3.采取厌氧发酵等其他垃圾处理方式的经营者,可根据处理工艺流程和经营者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对垃圾处置成本进行合理归集。
第八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助等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超标、超量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排污收费,安全事故赔偿金,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
(五)各类捐赠、赞助、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九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