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