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检查考核机制
对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检查考核以户为单位进行。
(一)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检查考核方案。各城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考核细则,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各物业小区、社区建立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识别机制,完善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情况。各城区人民政府指定城区环卫主管部门作为检查考核单位,每月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并通过检查考核合格的住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检查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每一次检查,检查考核单位应对每个住户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检查结论,作为是否给予奖励的参考依据。
(二)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牵头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核合格的住户及小区进行暗检,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作为给予奖励和评定示范小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创建示范小区。各城区应按照辖区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小区数的10%评定示范小区,鼓励示范小区不断创新管理,建立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不断探索提高垃圾分类质量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示范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使其成为社区学习交流和市民参观的示范基地,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奖励资金的落实
每年1月至3月,城区环卫主管部门对上年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在相应小区内公示获得奖励的住户名单和奖励资金额度,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奖励的住户名单,并报市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各城区环卫主管部门做好获奖住户奖励资金的发放和住户当年垃圾处理费收缴的衔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各城区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柳价费字〔2008〕240号)文件精神,开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各城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努力提高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对城市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资金落实到位,工作衔接及时。
(二)落实奖励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