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奖励机制的确定
一种习惯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要让居民形成新的垃圾投放习惯,需要通过奖励方式,以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为突破口。本《办法》鼓励缴清上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住户自愿加入到垃圾分类活动中,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的《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申请表》与《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承诺书》将成为相关部门日后的考评依据,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单位宿舍的由主管单位)进行核实并报城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正式成为奖励候选对象。奖励候选对象应严格按照分类投放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内检查考核不合格次数累计在三次以下(含三次),即成为奖励对象。
(三)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成为奖励对象的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其上年缴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等金额给予奖励。
(四)居民应当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如何投放?
《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活垃圾实行四种分类,即:
1.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他包装物,废胶片及相纸等。
2. 餐厨垃圾:包括城市居民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茶叶渣等。
3. 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4. 其他垃圾: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完毕后,将有害垃圾单独投放至物业小区或社区设立的固定回收点或专门容器中;将产生的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投入小区内部设置的对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此外,居民还可将可回收垃圾自行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五)对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考核的机制是怎样的?
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检查考核方案,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考核细则,并指定城区环卫主管部门作为检查考核单位,每月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检查结论,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并通过检查考核合格的住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检查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牵头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核合格的住户及小区进行暗检,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作为给予奖励和评定示范小区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