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对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再利用已经相当的重视,垃圾分类早已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大量地消耗资源,大规模生产,大量地消费,又大量地产生着废弃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如何使这些垃圾变废为宝,从而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是最好出路。许多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已经实行了几十年,而且效果明显。从2002年开始中国政府提倡垃圾分类收集,但是效果却不怎么理想。要实现垃圾分类,政府首先要重视,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还要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垃圾处理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从分类需要塑料袋、到清运垃圾的分类处理,分类都比不分类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劳力。尤其是塑料袋不再无偿取得后,人们用于分类的塑料袋要自己花钱购买,这对垃圾分类是个很大的挑战。居民将垃圾分类堆放后,在送到垃圾场后,却不再分类而是统一填埋,这就将居民的辛苦分类都白费了。很多人知道自己分类的垃圾到了垃圾站后,把他们的垃圾打乱,统一处理,也就不再支持垃圾分类。但当经过垃圾分类的垃圾到了大垃圾站后,如果还是继续分类,无疑将需要比现在更多的工人,而这也需要政府加大投资。
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是对垃圾进行前处置的重要环节。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制定的依据
《柳州市关于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三、内容解读
(一)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原则
1. 政府推动,市民参与。落实城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城市居民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二)关于《办法》对象的范围。
1. 鼓励对象的确定
今年2月份,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确立免收柳州市城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议案的决定》,将我市城市住户(含暂住人口)列为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全市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分类习惯,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水平,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