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主体及工作要求
(一)实施主体。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医疗、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含餐饮企业)、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二)垃圾类别。
1.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湿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产生的园林垃圾等。
3.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4.其他垃圾。指上述三类范围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四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严禁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投放到其他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中。
2.严格规范,分类收存。实施强制分类的单位负责设置外观统一、标识明显、功能齐全的分类容器,并将其集中到满足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密闭存放,再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分类运输。对有害垃圾要根据不同品种和实际产生量,科学设置专门场所(容器)和醒目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收运。对易腐垃圾要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投放、收存,建立记录易腐垃圾种类、产量、去向等内容的台账制度,做到“日产日清”。可回收垃圾由产生主体根据产生数量、种类分类设置临时存储容器或场所,回收企业定期按规定集中分类回收。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收存体系运行。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有权拒绝运输。
3.严格要求,分类运输。有害垃圾收集运输由主城各区环保部门负责;易腐垃圾中的果蔬垃圾、园林垃圾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运管理,餐厨垃圾按现行体系收运;可回收垃圾由回收企业使用喷涂再生资源回收统一标识的专用车上门收运或由产生主体自行封闭运送;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收运体系运行。各类垃圾运输设备、运输队伍要专业化,确保运行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4.严格标准,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可由主城各区统一收集运输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也可统一运输至符合要求的贮存库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上门收运并综合利用和处置。易腐垃圾由专业单位处置,其中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和果蔬垃圾由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园林垃圾由固体废物衍生燃料处理厂或堆肥场处理。可回收垃圾由专业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处理。其他生活垃圾由达标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有关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尽快确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街道,明确工作责任,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