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㈠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㈢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㈡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第四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