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㈣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㈤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