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心城区无法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在郊区建处理设施,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运至郊区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中心城区需为此支付给处理设施所在区建筑垃圾处理综合补偿费,是有条件的、区与区财政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用于纠正某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外部性。
基本原则
(1)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原则。这条原则即体现了受益者补偿、受损者受偿的原则,这是综合补偿遵从的第一原则,在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垃圾产生区将垃圾运送到处理设施所在地进行消纳或资源利用,应该对垃圾处理造成的直接和衍生的各种损失进行负责,垃圾处理区承担着因垃圾处理而产生的各种成本和损失,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和照顾,应建立建筑垃圾导出区对导入区的长效补偿机制。
(2)以街镇为主、区适当受偿原则。明确建筑垃圾导入区获得补偿资金后的使用范围,即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处理设施所在街镇及周边街镇,少部分用于区进行统筹。
(3)生态优先、发展优先原则。垃圾处理直接影响到处理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同时造成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即是修复、重建因垃圾处理影响到的生态环境,坚持发展优先即是改善、协调垃圾产生区与垃圾处理区之间的统筹发展,有效平衡区域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体现出建立垃圾处理综合补偿机制的本来要义。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综合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发挥政府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上的作用,完善对垃圾处理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弥补因垃圾处理的经济外部性、市场条件不完善等导致的市场失灵。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引入并完善利益分配与调整等方面的市场运作机制。
(5)充分补偿、现实可行原则。建筑垃圾处理综合补偿原则上应对因垃圾处理而产生的各种成本或损失进行补偿。因垃圾处理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加上垃圾处理区服务于多个产生区,由此衍生的社会经济影响非常复杂,要定量分析生态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就显得十分困难。实际上,建筑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相比在环境和经济社会等方面影响较弱,主要考虑解决中心城区无法建设处理设施,在确定补偿标准等指标时,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尽量做到应补尽补,在具备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措施,使补偿机制体现公平与效率。
补偿机制框架
补偿机制框架包括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外围的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1、补偿主体和客体
补偿主体为:补偿活动的发出者,依据“外部性理论”、“受益者补偿原则”,建筑垃圾异地处置综合补偿主体应该是生态服务正外部性的享受者或是生态服务负外部性的产生者,应为建筑垃圾产生区的政府。
补偿客体为:补偿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依据“外部性理论”、“受损者受偿原则”,建筑垃圾异地处置综合补偿客体应该是生态服务负外部性的承受者或是生态服务正外部性的产生者,应为建筑垃圾处置点所在区的政府。
2、补偿方式
补偿类型和方式的确定应优先考虑受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同时,需结合实际设立多种补偿形式,尽可能满足补偿客体多样化的选择意愿。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保障性补偿。具体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