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卫清扫收运企业资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
第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款: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载重量≥2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二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通用条款
1. 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
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制定有科学合理的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