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证
申请人到枣庄市城市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许可证》(正、副本),出具《申办事项办结通知书》。
第九条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禁止不具备行业资质的环境卫生企业进行环卫作业投标。未取得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不得进入枣庄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第十二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需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度审核达不到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的企业,采取降级资质等级或取消环卫作业资格等措施,责令限期退出相应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第十三条 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需要经营许可升级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指标能够达到规定要求80%以上的,可以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正式《许可证》。
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续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六条 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告本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十九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