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 对企业人员的要求
1.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停证明。
2.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经审批后应按以下范围进行经营:
(一)一级企业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生活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2.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经营活动。
(二)二级企业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2.限在设区城市当地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应当向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5.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6.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7.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8.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 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流程:
(一)受理
资质申请人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材料事项修正和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待申请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受理并出具《申请事项受理通知书》,报送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
(二)勘察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对现场进行勘查时,现场勘察人员应根据《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规定进行勘查,提出勘察意见。
(三)审批
1.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进行资质初审,填写初步意见;
2.将相关材料报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上报或不予批准上报的决定;
3.对批准上报的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出是否给予批准的决定;
4.对作出批准决定的,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出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