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频次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或者未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或者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倒卖、转让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为食用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并捕杀所饲养的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