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汇川区城管局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汇川区城管局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汇川区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汇川区城市管理局应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汇川区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