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四章 清扫、收集、储存、运输
第十五条 汇川区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储存、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垃圾清运管理实行“时产时清,专车专人”“定时、定线路、定区域”原则。
第十六条 汇川区城管局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同时汇川区城管局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中标协议约定服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汇川区城管局认可的中转或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第十八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汇川区城管局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汇川区城管局的指挥。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全区生活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汇川区城管局许可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汇川区城管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高温消毒制成饲料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汇川区城管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