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区环保分局应当会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储存、处置服务、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基础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汇川区城管局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设施的,应当经汇川区城管局及区环保分局核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分类与投放
第十二条 本区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指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中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电等,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织物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废弃物。
汇川区城管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五)生活垃圾投放时应当装入可降解的垃圾袋并封闭袋口。
第十四条 汇川区城管局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业务指导,镇(街)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