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美国PPP 发展特点
1、管理架构。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自治权,这也体现在PPP的发展上。各州及地方政府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不同的PPP模式,独立推进。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推动PPP的政府机构,但以下一些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正在积极推动美国PPP的发展。
(1)美国PPP理事会.1985年成立的非盈利、非党派组织,为其会员提供有关PPP的咨询和培训,通过社交活动如会议和论坛,以及针对性强的参与形式如委员会、研究院和网站等,宣传和推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公私合营,提高政府和企业实施PPP的实效。也通过专家顾问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PPP信息,参与公众有关PPP的对话,消除实施PPP的民间障碍,并推动有关PPP发展的国际对话。
(2)市长商业理事会(the Mayors Business Council)。美国市长联合会(The United States Conference of Mayors)是成立于1932年的非盈利、非党派组织,成员为1200多个人口在3万以上的美国城市的市长们。市长商业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核心部分,主要目标是改善城市的商业环境。通过“最佳案例中心”宣传PPP,市长和企业领导人认为推进有创造性的PPP模式将是21世纪城市发展的主要决定力量。
(3)联邦公路管理局(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作为美国运输部的一个机构,联邦公路管理局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州和地方政府对公路的设计、建设和维护,鼓励运用PPP模式改善交通运输。其下属的创新金融支持中心(The Center for Innovative Finance Support)提供有关不同的PPP模式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以及协助利用相关的政策工具包括SEP-15,私人活动债券(private activity bonds,PABs)和TIFIA联邦信贷,以促进PPP在交通运输项目的发展。
2、政策法规。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律为各州实施PPP提供基本指导,而具体细节以及是否准许采用PPP模式都留给各州自行决定。近20年来美国颁布的与PPP相关的联邦立法和政策主要包括:
1998年:《进入21世纪交通公平法案》(Transportation Equity Act for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TEA-21);《交通设施金融与创新法案》(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Finance and Innovation Act, TIFIA);
2005年:《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运输公平法案: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Accountable,Flexible,Efficient Transportation Equity Act:A Legacy for Users, SAFETEA-LU);
2014年:《收费公路PPP模式特许经营合同核心指南》(Model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Core Toll Concessions Contract Guide);《水设施金融创新法案》(Water Infrastructure Finance Innovation Act,WIFIA);
2015年:《高资质公共基础设施债券》(Qualified Public Infra-structure bonds, QPIBs);《修复美国路面交通法案》(Fixing America’s Surface Transportation (FAS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