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资源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