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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