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发展改革委继续安排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