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回收,促进利用。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制定分类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分类投放、运输、回收、处理相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融合,实现源头减量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创新驱动,多元协同。大力推行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经济实体积极参与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4万吨/日。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距县城较近交通便利的建制镇要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2020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垃圾得到有效分类,30%的城镇餐厨垃圾经分类收运后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原生垃圾填埋
1.建设任务。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尚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17年前建成无害化处理设施。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县级或市级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建制镇不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距离县市较远的建制镇可视具体情况另行考虑)。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49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15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36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12万吨/日),县城13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3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达到50%,东部地区达到60%。
2.建设要求。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对不达标的设施,尽快开展技术改造或关停。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设施和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填埋设施;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等技术的试点示范。
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大幅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努力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填埋焚烧残渣和应急使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每个地区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原则上各市、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应能够满足该地区10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
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步建设,条件具备时,可考虑与当地污水处理厂联合建设。
(二)完善收转运体系,推动建立回收新模式
1.建设任务。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建制镇应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加大收集力度。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提高废弃物回收效率和水平,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收转运体系能力46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22万吨/日,县城8万吨/日,建制镇16万吨/日。
2.建设要求。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淘汰敞开式收转运设施,减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转运;在城市建成区推广生活垃圾压缩式收转运方式,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并推广全密闭压缩式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