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按标准建设与处理处置设施相配套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按照转运量与运输距离合理配置收转运车辆,鼓励区域内车辆统筹,可考虑采用第三方外包方式运输。建制镇要根据地区人口、垃圾产生情况以及收集频次合理配备垃圾收运设施。
研究应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转运新模式。开展垃圾分类的城市,应配备满足分类品种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服役期满的填埋场进行存量治理,使其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新建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对服役期满的填埋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封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渗入,改善场区环境,控制环境污染。
“十三五”期间,预计实施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845个。
2.建设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其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因地制宜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不达标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服役期满的垃圾填埋场封场过程中,应设置有效的渗滤液收集导排设施,并对填埋气及时收集利用,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
(四)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1.建设任务。继续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根据各地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等因素,统筹安排、科学布局,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有机肥、土壤改良剂、饲料添加剂等。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力争到“十三五”末形成4万吨/日的处理能力。各省(区、市)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2.建设要求。根据当地餐厨垃圾的产生规模、组分和理化性质,科学选择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路线和技术设备,可选择肥料化、饲料化(饲料添加剂)、能源化等工艺路线,工艺选择须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提高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和收运体系覆盖率。按规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防止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产生环境污染。强化产品应用管控,加强对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流向监控,严格规范餐厨垃圾肥料化和饲料化产品的销售、使用。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大力推动垃圾分类,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系统。科学设定垃圾分类标准,鼓励对厨余等易腐垃圾进行单独分类;在区域内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两网协同”的物流体系,建立分类回收与废旧物资回收相结合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加快建立与垃圾分类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2.建设要求。开展垃圾分类的城市要结合现有终端处理设施,确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推进。垃圾分类要与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处理处置衔接匹配。餐厨等易腐垃圾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登记制度。整合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将有价值可利用“垃圾”作为资源回收利用,达到生活垃圾减量、再生资源增量的目的。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落实日常监管与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月报制度、年报制度,并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不能在线监控的污染物如二噁英等,监控频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体排放和渗漏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