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理顺价格税费政策
深化价格改革。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完善鼓励煤矸石、垃圾和沼气发电的价格政策。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探索垃圾计量收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排放收费制度。
加强税收调节。深化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清费立税、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稳步推进消费税改革。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三十七)优化财政金融政策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与社会融资的联动,通过PPP和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循环经济。创新融资方式。落实绿色信贷指引,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积极落实绿色债券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资源循环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探索赤泥、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标准化、证券化的方法,研究上市与循环发展相关的期货、期权产品。
(三十八)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建立重要资源消耗情况的统计监测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园区、企业建立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动态台帐,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各地政府要对统计工作给予相应支持。
(三十九)强化监督管理
开展再生资源集散地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回收站点和集散市场,坚决关停无照经营、达不到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小企业、黑作坊,持续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非法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和集散地。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
加强重点领域规范管理。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管理,完善对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铅酸蓄电池等特殊品种的管理。加强对再制造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查处力度,巩固“限塑”成果。加大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落实地方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循环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本地区的循环发展规划或引领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促进循环发展的配套政策,建立本地区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部门分工,加强相关统计和评价工作,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四十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按照循环型生产方式组织企业生产,提高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评价对标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十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加强宣传引导,把循环发展的有关内容作为可持续发展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营造促进循环发展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循环经济理论、模式的交流,强化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成效的宣传,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推进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
(四十三)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发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研究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引领计划的实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作及分工,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情况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