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构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经济区等城市群为重点,统筹规划和建设区域内工业固废、再生资源、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跨行政区域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废弃物协同处置信息平台,促进废弃物协同利用和处置。促进报废汽车拆解、危废处理等废弃物跨行政区域流动,现资质互认、政策协同、体系协同,推动废弃物协同处置。
五、强化制度供给
(十四)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率先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铅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推行。在部分地区和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等领域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选择重点品种试点实行目标回收制,建立第三方管理制度。选择适宜的工业产品、消费品种类,推行生态设计。建立重点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信用评价制度,适时发布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十五)建立再生产品和再生原料推广使用制度
实施原料替代战略,引导生产企业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分类发布再生产品和再生原料标准和目录,建立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率先推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提高再生原料使用比例。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或道路中,强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进大宗固体废物替代建材原料,限制同类天然建材原料开采。
(十六)完善一次性消费品限制使用制度
制定发布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及管理办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税收及贸易政策。支持研发可重复使用的替代产品。研究制定一次性产品的生态设计标准,提高回收利用率。
(十七)深化循环经济评价制度
建立以主要资源产出率、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为核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国家层面资源产出率指标的定期发布制度,发布不同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指数、城市循环发展指数等综合性评价方法,适时发布区域循环发展指数。对国家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评价考核。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定期对各地资源利用效率、资源循环水平等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强化循环经济标准和认证制度
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产品生态设计标准,推动重点行业循环型生产方式技术管理标准化,完善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等标准,加快健全再生产品及原料、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利废建材等产品标准。深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支持社会团体制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团体标准。
建立规范的循环经济认证认可制度和计量体系。开展再制造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认证,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等绿色产品认证,并作为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社会推广的优先选择范围。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提高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
(十九)推进绿色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建立企业循环经济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信息、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安全环保信息、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质量信息等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持开展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循环经济相关补贴、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激发循环发展新动能
(二十)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减量化、再利用与再制造、废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共生与链接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制造。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发布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健全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的遴选及推广机制,建立应用推广的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