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现将《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或建议。
您如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27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法制办法制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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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在城区和有条件的镇、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卫生、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以及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三)具有能够保证餐厨废弃物收运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五)具有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且车辆总载重量不小于20吨;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或者高浓度有机物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四)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符合条件的单位中确定收运企业,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经营协议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中确定处置企业,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