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200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就制定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初步规范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方式和处理办法。但只有一纸办法,还远远不够,仍需进一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重庆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也给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天时、地利、人和俱佳,机不可失、失不再来!重庆环卫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时期。我们思考:面对大面积、跨区域、全方位的城乡全境,要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单靠修几座中转站、处理厂是不够的,单靠一流的设备、先进的科技也是有限的,最重要的是要形成全民正确的生态观和法治观,动自己之手,尽公民之责,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支持垃圾清运和处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相关行业部门,要将环卫产业的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纳入生态工程、环保工程和民生工程,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区别施策,稳步推进,促其科学发展;更重要的是,政府、企业、公民要形成垃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市五大功能区内,自始至终坚持依法治生态,依法治环卫,确保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循环发展和有序发展,打造名符其实的朝阳产业。
三、重庆环卫文明建设引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环卫立法。古人说,“法者,定分止争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已成体系,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等。然而,这些法规虽然与环境卫生领域有密切关系,但并不是针对环境卫生领域的专门法规,即便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对环境卫生领域和产业的特殊性、专业性涵盖不够,规范性、指导性、操作性不强,不但没有上位法,更没有国家大法。须知,环卫产业关系千家万户,涉及城乡环境,既是公共工程,也是民生工程,既是“腐朽产业”,也是“朝阳产业”,涉及广大市民的公共权益,悠关城乡生态环境。这一领域,不应成为法治的“盲区”或“软胁”。反而,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抓紧环卫立法,实现“法治”与“发展”同步、“环卫”与“生态”谐和,将垃圾分类、清运、处理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首先,建议由市人大牵头,与市政府法治办、市市政委、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一起,将2009年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总结基本经验,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不断完善,使其依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运行机制,确保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
其次,应结合本市前期试点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请专家考察论证,广泛听取政府、企业、市民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规。要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细化分类收集运输工作,明确政府、企业及城乡居民在垃圾分类收集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确定垃圾分类标准、确定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禁止无分类标志物品的流通等,通过正面引导和法规约束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再次,要制定有利于废品回收行业良性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业已存在的废品回收及利用市场加以积极引导和规范,既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收集、分选活动,又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垃圾分选、收集和处理。
总之,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对涉及环卫依法治理相关问题的统一立法。如对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和处理、一般工业废弃物及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等进行立法。要明确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规范条款、投诉规定、违法处罚等要件。
笔者以为,环卫立法必须既积极又慎重,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
1.妥善处理好政府责任与公民义务的关系。正确划定政府、企业必为、必须为好的责任,正确划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应享受的公共权益,以调动政府、企业和公民的三方积极性。
2.妥善处理好法律规范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一方面要以法律法规规范环卫领域行为,一方面要保证市场机制在发挥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产业优化等方面的作用。
3.妥善处理好城乡建设与生态环保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方面要防止乱砍滥伐,乱倾乱倒,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努力实现两手抓两手硬,“鱼与熊掌兼得”。
4.妥善处理好资源耗费与循环经济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资源耗费的科学方式,提倡勤俭节约、综合利用,鼓励资源再生利用,发展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