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权限,所以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需要多部门的监管合力,需要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的具体组织落实。由此,《办法》在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应确立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推进机制,并明晰了具体职责。第一,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及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牵头制定工作目标,制定分类目录、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指导意见和规范、投放规范以及进行考评等内容;第二,由商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资源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是配合市绿化市容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比如明确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第四,明确区县政府是生活垃圾减量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政府的部署,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
《办法》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础,而分类标准的确定是重要前提。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中,将基本分类标准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综合分析试点实施情况,四类的基本分类标准基本符合本市的实际,既考虑了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接受程度和配合意愿,又考虑了本市分类后垃圾的收运、处置的实际现状,而且还为今后生活垃圾分类品种的进一步细分预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鉴此,《办法》第十六条在基本延续这一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将生活垃圾明确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而与此同时,考虑到本市目前已有部分小区实施了更为细致的分类,比如闸北杨波小区在可回收物中又细分废玻璃、废织物、废塑料、利乐包等类别,因此《办法》明确本市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四类基本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分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所明确的四类生活垃圾分类,将原先“四分法”所确定的湿垃圾和干垃圾由括号内移到了括号外。其原因在于,一是“其他垃圾”这个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即“四分类”是否已穷尽包括所有的垃圾?是否可将所有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归属于“四分类”?事实上不可能,即使目前不再细分,也不宜将垃圾分类穷尽于此,这样可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垃圾分类留下必要的余地;二是市民对干湿的认可度比较高,实际上是无机垃圾与有机垃圾的分类,但这样的表述太过学术化,不宜为市民认知和理解,反而不利于实施;三是从必要性考虑,《办法》对垃圾桶设置要求并未规定所有场所都按照四分类执行,当出现两个或三个分类时,可能会使投放人不知所措。
此外还需要指出,“四分法”只是一个基本分类,具体的目录及其投放指引,需要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规则予以引导。否则遇到某些具体情况时,市民依然很难区分清晰。例如,相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微博做过一个微调查,诸如花生壳究竟属于湿垃圾还是干垃圾,用过的纸巾属于可回收物还是干垃圾等问题,很多市民仍无法区分清楚。
《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一般来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与分类标准相一致,也便于识别操作,即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相应设置四类收集容器。但从实际情况看,部分区域并不产生或者仅零星产生某类垃圾,因此,《办法》结合试点情况,综合考虑了不同区域垃圾的产生类别、产生量、产生频次以及后端处置工艺等实际情况,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以及道路、商场等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4类收集容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办公场所一般设置4类收集容器,但如果确实湿垃圾产生很少,则可以不设该类垃圾收集容器;道路、机场、商业等公共场所设可回收物、干垃圾2类收集容器。这要求个人产生的零星湿垃圾、有害垃圾需要携带至设有相应收集容器的区域投放。同时,考虑到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可能湿垃圾产生量较多,因此,《办法》规定这些区域应当按照规范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