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输处置市场化,收运队伍专业化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这两项规定,是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化的基本依据。
依照法规的要求和各地的经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明确收运处置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一是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制度,划定特许经营服务区域,明确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二是培育专业化的收集运输队伍。环卫部门继续健全和完善专业化收运队伍,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资质要求,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三是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实行准运证管理。
3、实施台账管理制度
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应当各自对其产生、收输、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数量、种类等信息登记入账的制度。
台账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整个过程的监管,因此完善台账制度重在建立台账体系。首先,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和运输、处置单位都应当建立台账,缺少任何一个主体,台账就无法进行核对,监管目的就无法实现。其次,不同主体的台账所记载的项目应当明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台账应当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种类与数量等情况;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的台账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台账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再次,不同台账之间应当形成确认机制。比如收集和运输单位记录的收集和运输数量和来源应当由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确认;处置单位记录的餐厨垃圾来源和数量应当由收集和运输单位确认。
4、明确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我市目前尚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厨余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和处理,城市居民所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中理应包括厨余垃圾部分。
而对餐饮垃圾是否收费,则涉及对餐饮垃圾利用价值归属问题。如果强调餐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价值,那么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向产生单位付费;如果强调餐饮垃圾的“垃圾属性”,那么产生单位不但得不到补偿,而且还应当缴纳处置费。
从本质上来看,餐饮垃圾资源化所蕴含的价值远低于收运处理成本,其“垃圾”属性更为明显;从产生主体来看,餐饮垃圾产生于餐饮服务单位这一相对特殊群体,这与生活垃圾的产生主体—居民家庭并不一致,餐饮垃圾处置是为生活垃圾以外的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理应收取处置费用。如果不对餐饮垃圾处置进行收费,其处置所需经费的不足部分将会由政府买单,政府势必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餐饮垃圾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不符合“谁产废,谁付费”原则。因此,应当实行餐饮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5、实现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
餐厨垃圾管理涉及面广、环节较多,借助于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推进全过程科学、实时的信息监管,是提升餐厨垃圾管理水平最有效的方法。
依据现有餐厨垃圾管理模式,餐厨垃圾全程流动大致划分成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几个主要管理环节,信息化管理的核心是实现餐厨垃圾的“量”和“去向”的全程化信息监管。全程信息化监管在纵向结构上顺应“市—区(县)—街(镇)—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层次分布。同时,由于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横跨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质监、市容环卫等多个部门的工作特性,在横向结构上要求实现多部门必要信息的及时共享。
6、解决好餐厨垃圾管理公共参与问题
餐厨垃圾事关每个公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没有公众参与,餐厨垃圾管理无从谈起。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提,公众没有充分的餐厨垃圾管理的知情权,参与只能是一句空谈。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包括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其中,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强制性的,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一般属于自愿性的。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应建立畅通的市民投诉信息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长效化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