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规定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缴纳垃圾处理费,但并未涉及建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问题。施工企业一般是在缴纳垃圾处理费后,将经过初步回收利用后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运往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如图1所示。这种对建筑废弃物仅经过粗略的一次性回收利用模式,不仅资源回收利用率极低,还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对环境的极大破坏。
我国2007年发布的《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加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以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其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2]。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先后发布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等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具体要求,表明对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已日益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近年来,国内有学者正在进行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物理性能研究[3]和对建筑垃圾进行人工/机械初分离、多孔径筛分离的分离方法等研究[4],但目前国内大多数研究仍集中在对建筑废弃物回收技术等的理论探讨上,对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工作的应用推广和保障措施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多级利用模式分析
由于建筑废弃物的构成混杂,有些只需经过简单分拣就可以再利用,如短钢筋、木枋和一些包装料等,而大多数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分离和再加工才能使用。因此,构建建筑废弃物多级利用模式,即对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除了在施工现场进行初步回收利用外,将剩余部分运往回收中心进行分类收集和深度加工利用,如图2所示,这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多级的、多次利用的回收与再利用模式可以随着建筑物的更新与重建而一直进行下去,可大幅提高其资源再生利用率。
4.1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多级利用模式的主要步骤及内容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过程:
(1)施工现场初步回收利用。对施工现场产生的易分离而且可直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初步回收利用。其初步回收物资主要为:钢筋、木材、石膏板、矿棉板、保温材料和各种材料包装件等,主要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回收利用:
①下料后剩下的短钢筋制作楼板钢筋的铁支撑(矮马凳),地锚拉环等;
②木枋、木胶合板可用作铺设施工现场的办公室、临时道路、防护棚的防护板,后浇带防护板等;
③充分利用每次大体积浇筑剩余的混凝土浇筑女儿墙、构造柱、后浇带、预制板盖等小型构件及硬化场区道路等[5],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2)回收中心深度回收利用。经过施工现场初步回收后的建筑废弃物主要为:碎砖石、渣土及各种包装件,还杂夹着一些短木料、废橡胶、废塑料和废金属件等,将其运往回收中心后需要经过分选系统进行分离处理和分类收集,然后按照各自的用途送往专业加工车间进行再加工,制成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原料。如碎砖石和渣土经过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砌块,这些再生骨料孔隙率大,质量轻,导热系数小,可用作非承重填充墙材料。由于深度回收过程的目标明确,加上专业化的生产和管理,可使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一般可达到60%以上。
(3)无害填埋。对经过多次筛选后剩余的建筑废料在确保无害后运往填埋场填埋,亦可用作深基坑回填、填海造地等,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多级利用的实施保障措施
在我国现阶段推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多级利用模式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有:(1)缺少对垃圾进行分离的设备和技术;(2)收集和分离建筑垃圾费时费力,成本较高,需要国家给予专项资金补贴;(3)再生产品必须形成规模效益,有稳定的市场需求;(4)回收中心必须有大量和稳定的建筑废弃物来源。因此,需要采取相关的实施保障措施,以保证其顺利推行。
4.2.1健全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机制
为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控制不必要的建筑物拆毁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废弃物的产生;禁止直接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并对积极进行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大力宣传,增强企业和员工的再利用意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建筑废弃物的控制和管理内容反映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管理中,以合同文件的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初步回收利用工作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