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
4. 申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批复。
5. 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证明书,项目已经投入或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证明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
6. 填写《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有各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一式2份。
7.当地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以当地政府或物价局的文件为准。
(二)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由县(市)负责上报)。]。
1. 各县(市、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一式2份,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各一份。
2. 各个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布局图。
3. 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证明书,项目已经投入或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证明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
4. 填写《申请表》,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一式2份。
(三)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县(市)负责上报)。]。
1. 各县(市、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一式2份,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各一份。
2. 镇所辖自然村的垃圾收集点布局图。
3. 填写《申请表》,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一式2份。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符合省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地级市、县(市、区),可按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先行拨付补助资金标准的50%。后续50%的资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项目验收报告符合规定后,再行拨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村生活垃圾收集点项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补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项目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专项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对已完成填埋场、转运站、收集点建设的并经验收合格的,专项资金也可用于2011年以来项目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归垫。
项目建设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项目运营。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独立核算。同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标准。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运营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AAA、AA、A、B级无害化等级标准。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2005)Ⅰ、Ⅱ级无害化等级标准。
(三)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营参考《生活垃圾转运站评定标准》(CJJ/T156-2010)要求,转运站构筑物具备挡雨功能,要有通风、降尘、除臭、消杀、清洁等措施,要有渗沥液收集设施,渗沥液运送或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要配备转运车或活动式压缩车,要有专职运营管理人员,站内垃圾日产日清。
(四)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要设有屋顶盖板或挡雨蓬,要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手推车、垃圾桶等),要有卫生保洁措施,每周至少清洗两次,定时喷洒消毒及灭蚊蝇药物,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验收;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验收标准组织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附上项目照片(全景、局部)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并提出后续50%补助资金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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