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合同资金管理及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精神,创建宜居城乡、建设幸福广东,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资金方案》,省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6日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确保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资金方案》,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属地方事权,应当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考虑垃圾处理规模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
(二)以奖代补,注重实效。鼓励地方自主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四)专款专用,绩效优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粤东西北12个欠发达地区市、县(市、区)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除从化市、增城市以外的65个欠发达县(市)和曲江、潮阳、澄海、潮南四区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村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入《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规模800吨/日以下的,省财政每个定额补助450万元;垃圾处理规模800吨/日(含)以上的,省财政每个定额补助580万元。
(二)纳入《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规模在150吨/日(含)及以下的垃圾填埋场,省财政每个定额补助200万元;垃圾处理规模在150吨/日以上的垃圾填埋场,省财政每个定额补助300万元。
(三)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的52个县(市)及目前享受县级财政体制待遇的曲江、潮阳、澄海、潮南四区所辖乡镇,省财政每个定额补助50万元;属于珠三角地区龙门、惠东、博罗、开平、恩平、鹤山、台山、四会、广宁、怀集、封开、高要、德庆等13个欠发达县(市)所辖乡镇,省财政每个定额补助30万元。
(四)纳入补助范围的65个县(市)及曲江、潮阳、澄海、潮南四区所辖行政村,省财政对每个行政村建设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点后定额补助1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填埋场([由地级市统一上报)]。
1. 各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一式2份。
2. 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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