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潍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8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曙光
2013年1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贮存、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收运和处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理台账,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收运、处置企业签订协议,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运、处置企业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受理和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从事生产经营导致环境破坏和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餐厨废弃物处理补助资金,并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厨房的规范管理和指导。
卫生、畜牧、农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协议,并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无偿提供给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天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1次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
(四)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制度,每月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送1次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
(八)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九)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