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文过于原则,法律作用难以发挥。《清洁生产促进法》仅有两个条文对清洁生产作出了一般性要求,并非专门针对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进行规范,因此,这些条文不能作为规范电子废弃物管理各种行为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也不能发挥法律规范的实际作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在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方面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过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原则性和抽象性规范的继续,而且该法第6条对如何实现这一要求并未设置相应的保障措施。[9]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对电子产品设计和生产作出的抽象规范,仅仅涉及对电器废弃物处置的原则性规范,未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作出任何规范,整部法律看不见“电子”的字样。
3.主管部门众多,要权推责时有发生。中国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处置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目前管理电子废弃物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部等多个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电子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而实际后果只能是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这些管理部门虽然在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手段上和管理重点上有所不同,但是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弊端,出现个别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4.条文内容片面,责任规定不全不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了使用者对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却没有规定生产者依法回收和处置固体废物责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关于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生产者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责任,并进一步确认生产者可以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主要强调生产者的责任,没有明确主管机关的责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所确立的法律责任不完善,存在着重叠与真空地带③。
四、完善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建议
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在借鉴上述诸国和欧盟的立法经验时,应明确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管部门的责任, 制定原则性、统率性的单行法律,为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 保证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衔接通畅, 共同形成完整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体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确立先进的立法理念。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立法时应确立先进的立法理念,全面、合理考虑各方的责任和利益,突出公众参与、鼓励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实现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2.制定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从各国实施效果来看,对回收利用率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基本上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期目标甚至超过预定目标,实施效果较好,进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中国在立法时应设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并要求责任主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法律体系。第一,要规范调整对象,明确责任主体。要详细列出电子废弃物的类别和品种,明确规定政府或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生产者、消费者为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相关环节的责任。[10]第二,建立回收系统。应当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的建立和监管。在立法中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第三,整章建制。完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完善电子废弃物再利用法律规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物流体系。
4.建立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绿色壁垒本身具有双重性。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它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对国外输往中国的科技含量不高、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已经落后淘汰的电子产品,中国要严把入门关。通过立法提高进口电子产品的环保标准,或者对进口的电子产品额外征收垃圾回收费用等,把严重影响中国环境的进口电子产品挡在“绿色门槛”之外,以减轻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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