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特点
上述诸国和欧盟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方面的立法特点包括:
1.立法理念先进。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国和欧盟在立法时均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废弃”模式向“生产—消费—再生产”的新经济发展模式转化,确立再利用、无害化、资源化的理念,全面、合理考虑政府、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处理者各方的责任和利益。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条例》,然后又把“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引入电子废弃物处理立法中。日本立法时认为电子废弃物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有消费者的积极协助。消费者承担部分责任是加强公众参与、鼓励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的有效手段。
2.调整对象规范。日本在制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时,明确该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冰箱、电视、电脑等家用电器。欧盟在制定《电子废弃物管理法》时参考了瑞典、德国、荷兰、意大利、葡萄牙等成员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经过了长时间的准备、酝酿和修改,总结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详细列出了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IT和通讯产品等10大类别和101种品种电子废弃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通过的《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调整对象明确规定为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
3.责任主体明确。各国和欧盟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规定政府或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二是规定生产者为责任主体。三是将消费者规定为责任主体。如1998年日本《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详细规定了厂商和消费者的责任,明确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8]欧盟成员国瑞典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对废弃产品按要求进行分类并送到相应的回收处。美国加州立法机构最近通过了一项首开先河的规定:要求顾客购买新电脑和电视机,要交纳1美元电子垃圾回收费,帮助安全处置居民家中的电子垃圾。 4.责任分配到位。“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还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国共产党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各国和欧盟的法律明确了各个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欧盟和日本采取由厂商与消费者共同分担电子废弃物回收成本的模式,不过,回收成本分担的多与少由市场需求价格弹性来决定。欧盟生产者责任规定最为全面,经济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和信息责任均由生产者承担;挪威规定生产者只承担具体实施责任,而经济责任由消费者承担;荷兰具体实施责任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瑞典由专业厂家处理回收来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信息责任由生产者承担。
5.费用负担合理。各国在立法中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在经济责任方面,欧盟采取生产者负担方式,对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为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使用的产品的电子废弃物,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费用;瑞典采取生产者负担方式,实际上最终还是转嫁到了消费者的身上;荷兰、挪威、瑞士、美国加州、日本等规定消费者承担回收、运输、处理费用。
6.目标切实可行。日本、欧盟等国十分重视环保,因而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率要求较高,如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率过去要求在50%~60%之间。最近,环境省统一要求在2008年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率应不低于80%;欧盟也将在2008年重新对循环利用的目标作出更高的规定。从各国的实施效果来看,对回收利用率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基本上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期目标甚至超过预定目标,实施的效果较好。
三、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立法之不足
中国目前有关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而且规定也不全面,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而颁布的“办法、条例”较多,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的综合性立法。具体存在如下不足:
1.立法目标偏低,没有体现循环利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使用者对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却没有规定具体、配套的回收措施。该法只强调对废弃物的控制,而忽视对其循环利用。事实上,对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是治理电子废弃物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生产商有责任向家庭用户回收寿终产品,循环再造,并在此过程中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改进设计,政府应采取优惠措施,对废旧电子产品中的“危险废物”、有用的资源和可拆分零部件的回收和再利用等各方面作出较完整的规定,形成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实现废旧电子产品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9条仅针对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和处置进行了规定,未涉及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为规范的重点,关注生产、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问题,未系统规范电子废物回收中的污染防治问题,也未涉及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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