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并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驾驶员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运输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的,对运输单位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消纳人违反本条例消纳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 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影响,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居民违反本条例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的,责令改正,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管理施工工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与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的,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供排水设施、 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
第六十四条 运输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其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一)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达到运输市场退出标准的;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