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联〔2012〕2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分类标准
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2.2.2单位办公场所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3菜场、集贸市场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4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2类。
2.2.5可回收物进一步细化分类为玻璃、金属、塑料、纸张、废旧衣物等,实施专项分类收集。
2.2.6可回收物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纳入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在有机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过渡期内,厨余果皮(湿垃圾)可过渡进入填埋场等末端设施处置;未能进一步回收利用的其它垃圾(干垃圾)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置。
各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残渣,难以进一步资源化利用的,纳入卫生填埋场最终处置。
2.3装修垃圾分类
2.3.1装修垃圾按照金属类、木质(木屑)类、砖石(水泥块、陶瓷)类、有害垃圾等分成4类。
2.3.2木质类装修垃圾应捆扎后、木屑类单独袋装后投放;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袋装后投放,做到袋口扎紧,垃圾不外露;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纳入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2.3.3金属类垃圾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木质(木屑)类装修垃圾宜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宜设置专业的分拣处置场处置,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4单位餐厨垃圾分类
2.4.1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分成2类。
2.4.2单位餐厨垃圾应纳入餐厨垃圾专业处置设施,或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废弃食用油脂应纳入专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资源化利用。
2.5大件垃圾分类
家具类大件垃圾经集中破碎后,木质的大件垃圾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残渣可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理;其它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纳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不能利用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2.6绿化枯枝落叶分类
绿化枯枝落叶应就地或集中粉碎,作为绿化腐殖土,或制作垃圾衍生燃料(RDF)。
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
3.1居住小区(住宅)
3.1.1在区域排污管道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的全装修住宅内,应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其他具备条件的住宅,同时鼓励安装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
3.1.2居民住宅内一般应设置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桶、袋)。
3.1.3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现有的居住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