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分类标识
4.2.1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设置分类标识,具体如下:
可回收物
厨余果皮
有害垃圾
其它垃圾
对玻璃及废旧衣物开展专项分类的,分类标识如下:
玻璃
废旧衣物
4.2.2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餐厨垃圾收运专用”、“有害垃圾收运专用”字样,可喷涂上述分类标识图案。
5附则
5.1本导则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5.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术语和定义
1生活垃圾
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1.1厨余果皮(湿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食品垃圾,包括果壳类(如果皮、瓜子壳、花生壳、菱角壳等)、残渣类(如蔗渣、茶渣、咖啡渣、中药渣等)、硬壳类(如蛋壳、贝壳、蟹壳、虾壳等)、水果类(未食用的水果及食用后的果核等)、蔬菜类(如菜叶、根茎类蔬菜皮等)、米面肉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条、麦片、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肉干及动物骨头等)、零食类(如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等)、罐头食品类(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等调味料)、其他类(各式过期食品及宠物饲料等)。
1.2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废旧衣物(旧纺织衣物、纺织制品、皮革制品等)。
1.3有害垃圾
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杀虫剂罐、化学溶剂等。
1.4其它垃圾(干垃圾)
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如不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纸类(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餐巾纸、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如玷污的保鲜膜、保鲜袋等)、织物、烟头、灰土等。
2装修垃圾
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3餐厨垃圾
3.1单位餐厨垃圾
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3.2废弃食用油脂
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
4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主要指废旧家具等。
5绿化枯枝落叶
因城市园林、道路两旁绿化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砍伐的树枝、清扫的落叶、草坪修剪的碎草等。
6公共场所
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及各类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如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
7垃圾收集设施
7.1垃圾容器
收集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容器。
7.2垃圾容器间
摆放垃圾容器的建、构筑物。
7.3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具备压缩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8垃圾分类收集
将生活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