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新建的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配置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应至少配置2个压缩箱,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及其它垃圾(干垃圾)。
现有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现有小型压缩式收集站仅按一机一箱配置的,应按照错时收集方式,或按照区域共享原则由就近不同收集站,实施厨余果皮(湿垃圾)或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压缩收集。
3.1.5居住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垃圾容器。同时,在不超过200户居民的小区的垃圾容器间或适宜位置,再设置一组可回收物、玻璃、废旧衣物、有害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居住规模超过200户的,按每满200户增设一组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实施。
3.1.6生活垃圾通过短途驳运方式进入公用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居住小区应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驳运车辆。
3.1.7除新建全装修住宅并配置粉碎机外,其他居住小区在具备场地、电力及上下水等条件下,宜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或厨余果皮(湿垃圾)集中粉碎设备,就地消纳居民分类的厨余果皮(湿垃圾)。
3.2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3.2.1新建的非居建筑内设置食堂等餐饮设施的,或现有的非居建筑已有或增加餐饮服务功能的,应设置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油水分离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上应设置电子标签。
餐厨垃圾产生量大于1吨/日(含)的餐饮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及集市菜场,宜配置适宜规模的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产生量不足1吨/日的,宜配置集中粉碎设备。
3.2.2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收集容器,并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
3.2.3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装修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堆放场所。
3.3公共场所
3.3.1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按《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规定,设置分别收集可回收物及其它垃圾的分类废物箱。
3.3.2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
3.3.3菜场、集贸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粉碎脱水或生化处理装置。
3.4垃圾收运车
3.4.1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垃圾收运车辆。
3.4.2垃圾收集车应密闭,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
3.4.3收运单位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专用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
3.5垃圾中转站
3.5.1生活垃圾中转站应指定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压缩机位。
3.5.2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具备可回收物、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分流分类垃圾的中转储运功能。
3.5.3具备条件的垃圾中转站,可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消纳进入中转站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等。
3.5.4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经中转站中转的,中转站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3.6资源化利用设施
3.6.1郊区新城、偏远城镇应结合参照上述要求,配置适宜规模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资源化利用或中转设施。
3.6.2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设施的改造,以及规划新建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对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的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4分类标识
4.1分类容器标志色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定如下:
(1)可回收物:蓝色,PANTONG 541 C
(2)有害垃圾:红色,PANTONG WARM RED C
(3)厨余果皮(湿垃圾)/菜场垃圾/单位餐厨垃圾:棕色,PANTONG 4715 C
(4)其它垃圾(干垃圾):黑色,PANTONG BLACK C
(5)玻璃:绿色,PANTONG 34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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