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理论研究方面的缺乏
应该说,学术界对于城市垃圾分类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正是造成对垃圾分类的观念模糊不清的原因之一。下面一些问题是亟需研究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与循环经济的关系。从长期的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来看,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是一定要实行的,学术界从理论上深刻理解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政府决策者在城市发展战略方面给予垃圾分类以应有的重视。
各地要对垃圾成分结构进行细致的研究。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不同季节,垃圾的产生量和垃圾的成分都会有明显不同,而垃圾成分的区别确实又影响到下一步的决策,比如是否要上垃圾焚烧设施以及上什么结构与功能的设施才合适就必须要考虑到垃圾中有机物的量及组分等。这方面,学术界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就目前而言,还很少见到具体的各不同城市的垃圾组分分析的研究报告。而没有详实而准确的实证研究报告,政府管理者便缺乏做出决策的科学依据。
还要对居民对于垃圾分类回收的认可程度加以研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生活垃圾的分类涉及到每个家庭的很多方面。比如,对居民的教育问题;是向居民收取垃圾分类的费用还是向居民支付收取废品的费用?或者说,现在的旧报纸、空罐头瓶、废包装纸箱等都是由拾荒者(收废品的)收走,虽然便宜,但居民还是能够卖一些钱的。如果分类回收后是否要支付居民的“卖破烂”的这部分钱?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的支持程度在垃圾分类方面能起到决定作用。还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构建加以研究。现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系统还有很多问题。假如可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合适。在我国的很多城市,垃圾填埋场是由环境保护部门来建设的,但具体的城市垃圾处理却由城建局的环卫处来管理。
比如,如果要进行垃圾的分类回收,每个城市里的成千上万的拾荒者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是否会产生相应的社会问题?该如何组建垃圾分类回收的人员,是从下岗的失业工人中重新招收,还是从目前的大多来自农村的拾荒者队伍中选择?是二者兼而有之还是利用原有的人员?这里不仅有着如何合理构建系统的经济学、管理学问题,还有着使社会稳定的政治学社会学问题。
2.3政府工作的不足
无论是观念的转变,还是理论研究的深入,都需要政府做出相应的努力,其中包括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立法和政策的确立。虽然说我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但“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个领导干部可能因为超生一个孩子而被撤消职务,却很少有因为环境保护不利而被撤职的干部。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时,在财政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
3值得借鉴的日本城市垃圾回收经验
日本从1989年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在很多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要进行城市的垃圾分类回收,如下几个方面是应该向日本学习的。
3.1进一步强调和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1)中央政府要重视垃圾分类回收问题,进一步强调和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同时,认真学习日本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方面的先进经验。日本政府历来重视资源问题,1999年由内阁会议通过并由环境厅在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皮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是环境的世纪”,日本要面向21世纪建设“最适量生产、最适量消费、最小量废弃”的经济,在此基础上日本确立了“环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这种战略思想指导下,各种垃圾回收利用的技术开发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法律保障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
日本在1970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简称,下同),现在已经过多次大规模的修改。1990年日本制纸联合会为防止二噁英类物质的污染,制定了《纸浆制造业自主限制方针》;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使用促进法》即《再循环法》;1995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律》即《容器包装再循环法》(1997年实施);1998年制定了《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即《家用电器再循环法》,从2001年4月实施;2000年制定了《推动建设资源再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工程材料再循环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都从2001年开始实施[3]。
有资料表明,国家环保部门也在积极地推动《循环经济法》的出台。这是令人鼓舞的良好开端。但是,仅仅一部《循环经济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学习日本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方面的做法,制订更加具体的与《循环经济法》相配套且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