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要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保障,形成良好的法制基础,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政府管理城市的执法机关,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同时,又需要全社会为其营造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以保证其圆满完成城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如何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行政执法外部保障环境?我们认为做到八个建立对促进行政执法外部环境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建立有效的法律支撑机制
2002年国务院提出在全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2005年9月25日,西安市城管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开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城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来讲,这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起步时间不长,涉及范围较广。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突出的问题就是立法保障滞后,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推行过程中,各地城市为了规范本地区的工作运行,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大部分城市本身不具备立法资格,这些文件中有很多并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便是规章,也由于上无法律法规作依据,不足以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外,全国无一部法律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做出答复,并予以统一规范,西安市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有同样的感受。随着这一工作的全面推开,迫切需要国家制定出台一部权威性法律,对全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执法主体设置、性质、地位、职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执法程序、工作保障等一系列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另外,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执法依据来讲,除了城管执法涉及的各类《条例》和集中了一小部分职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外,如此宏大的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者面_对几百种违法行为和形形色色的违法对象,没有一项完整的专业法作支撑,制约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开展。为了填补这个法律空白,各级立法机构应该借鉴新加坡的立法经验,建立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支撑力度,为全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机制。西安市于2009年出台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决了执法队伍法律支撑问题、主体资格问题、工作配合问题、执法规范问题、业务保障问题、案件强制执行问题,社会效果非常明显。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支撑机制
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内容增加了,涉及面广了,遇到的情况复杂了。作为一个新组建的行政执法机构,往往步子迈的不大,坚持的工作原则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可能一步到位,因而往往存在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没有被彻底集中,应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没有集中到位的问题。加之在一些新的管理执法领域,由于工作情况不熟悉,执法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强制执行力度,开展具体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执法者陷人被动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一个比较超脱的组织领导机构予以支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另外,在一些改革步子迈的比较大的城市,即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全部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工作情况和矛盾仍然会不断出现,同样需要城市政府高层领导机构作大量的协调工作。鉴于这一情况,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中,我们以为应该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局,并建立起日常的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切实解决好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以达到化解矛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落实的目的。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做到洋为中用。例如日本大阪市政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立了“大贩市环境美化促进本部”,市长为本部长,副市长任副本部长,本部员(成员)有市长室长(相当于办公厅秘书长)、市民局长、环境事业局长、经济局长、环保局长、都市整备局长、建设局长、绿化推进本部长、下水道局长、港湾局长、交通局长、教育局长、代表区长等。促进本部就是协调机构,有利干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围绕城市管理展开工作,发挥好职能作用,组织形式比较规范。这些成功的组织领导支撑机制完全可以移植使用,以有力的推动我们的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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